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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組織做好全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建立科學、規范的高層次人才選拔、評價和激勵保障體系,充分發揮高層次人才在加快推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高端引領和關鍵支撐作用,根據《河南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支持辦法>的通知》(豫人才﹝2017﹞5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的基本原則,按其對應的最高層次進行人才認定。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在河南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和統籌協調下,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黨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教育廳負責高層次人才認定和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按照《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支持辦法》規定享受相應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的范圍為在豫工作、來豫自主創業、我省引進的人才,重點是我省建設先進制造業強省、現代服務業強省、現代農業強省、網絡經濟強省需要的高精尖缺人才。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列入認定對象范圍。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按照《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支持辦法》確定的基本條件、分類及標準進行。
第三章 認定要件和程序
第七條 申請高層次人才認定基本要件:
(一)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通過資源共享等渠道能夠認定其身份的高層次人才,不再要求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對通過資源共享等渠道無法核實身份的高層次人才,按需要追加以下佐證材料:
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單位專用)、勞動合同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最高學歷證書、最高學位證書;任職資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獲獎證書、榮譽證書、任職文件、項目合同、業績成果鑒定等。
以上材料審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須經推薦單位審核,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請。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認定申請,填寫《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二)審核認定。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并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其申請表中加具推薦意見,連同相關佐證材料、公示材料報送主管單位進行匯總,由主管部門加具推薦意見后按照隸屬關系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沒有主管部門的,由用人單位直接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
(三)人選公示。人選層次確定后,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政府國資委、省教育廳分別在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四)資格審核。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人選,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政府國資委、省教育廳將人選名單、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公示材料等一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進行審核。
(五)頒證備案及存疑事項審定。對人選審核無異議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發證書,錄入省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并按程序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對人選有異議的,由省人才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每半年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進行審定。
第四章 業務經辦和流程
第九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省直單位(含駐豫單位,不含省屬企業、省屬高校)高層次人才認定,全省省級高層次人才人選審核,高層次人才證書頒發,認定結果備案等工作。
第十條 省政府國資委負責省管企業省級高層次人才人選認定和報送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負責省管高等院校(含黨組織關系隸屬省委高校工委的民辦高等院校)省級高層次人才人選認定和報送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各省轄市、直管縣(市)負責當地用人單位(含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省級高層次人才人選認定和報送審核工作。其中,各省轄市、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申報受理和認定結果報送審核工作,各省轄市、直管縣(市)黨委組織部會同當地人力資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等部門開展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經辦的基本流程:
(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教育廳、各省轄市、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規定受理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申報;
(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教育廳、各省轄市、直管縣(市)黨委組織部按規定組織開展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
(三)省政府國資委、省教育廳、各省轄市、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將認定人選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
(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全省省級高層次人才人選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人選頒發高層次人才證書,并提交省委組織部備案。對有異議的人選,提交聯席會議研究討論。
(五)省人才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每半年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對存在異議人選進行審定。
第五章 認定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高層次人才實行任期制,一個任期為5年。期滿繼續在豫工作的,由單位對其進行任期考察并在單位進行公示,合格的由單位提出延期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審批;沒有主管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直接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經審批的高層次人才,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進行登記備案,重新頒發高層次人才證書。在上一個任期內已享受的一次性獎勵補貼不再重復享受,其他支持政策及待遇繼續享受。
第十五條 實行高層次人才動態管理,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在我省工作的,實時進行調整;達到更高層次認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相應層次人才的認定。
第十六條 加強監督檢查,把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和后續管理服務作為監督重點,適時開展檢查、抽查。對主管部門、用人單位等工作不力、服務不到位的,要限期進行整改;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可取消其高層次人才申報資格。
第十七條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逐步實現高層次人才申報備案、信息管理、查詢統計的全數字化管理。
第六章 支持政策和待遇兌現
第十八條 經認定的河南省高層次人才,按《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支持辦法》享受獎勵補貼、薪酬待遇、稅收優惠、醫療社保、子女入學和配偶就業、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相關支持政策及待遇。
第十九條 高層次人才享受的支持政策和待遇由教育、公安、財政、人社、衛生、稅務等部門根據其職能予以落實。
第二十條 實行支持政策和待遇兌現“一站式”服務,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高層次人才確認單,相關部門按通知要求及時兌現相關待遇,讓高層次人才“最多跑一次”。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申報高層次人才的人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應取消認定資格或注銷其原認定結果,已取得的高層次人才證書應予追繳、不得保留:
(一)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高層次人才資格的;
(三)被處以刑事處罰,在執行期間的。
因前款第(一)(二)項情形取消認定資格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span>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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